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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单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小型客车,沿单县黄岗镇顺河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单县七里庄**路**街路口东200米处时,将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邓某某撞伤,车辆损坏,后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造成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敬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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