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0时30分左右,刘某某驾驶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22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路段,与同向步行的陈某甲相撞,造成陈某甲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 尉某某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年龄的情况;(2)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证明证实其无违法违纪犯罪的情况;(3)尉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4)尉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尉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的情况;(5)收到条证实被害人家属陈某乙收到刘某某丧葬费三万元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9年5月13日早上6点多钟发现其父亲陈某甲在**路**东出车祸死亡,其拨打110报警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5月12日20点到21点之间其驾驶豫B*****轻型货车在**路**北边行驶时撞住人后,驾车逃离现场,后投案自首的情况。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证明陈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死亡的事实。5、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这些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制作和提取,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依法应当予以采信,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致陈某甲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投案自首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献伟
检察员:王志强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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