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住肥东县**镇**居委会。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5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号面包车,沿肥东县庞合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合肥**处北侧20米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张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以及张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保险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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