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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号,住安徽省广德市******琉璃瓦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19/*****变型拖拉机沿Y030线自东向西行驶至1KM+300M处时,与相对方由石某某(男,殁年65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交会时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石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施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卫东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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