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乡**村**庄**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6时08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寿县32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61km+3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死亡。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国彦
检察官助理:张丽丽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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