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身份证号码430681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定远县**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与**路西侧八十米处,车辆右前方撞到同方向行驶的黄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了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在定远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书1份。
7. 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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