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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乡**村**排**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津M****2小型轿车,在静海区沿砖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砖厂路54号灯杆处时,遇行人钟某某在其前方同向步行,刘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撞上钟某某身体,致使钟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属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光贺

                                    2020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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