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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0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21时许,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经核实为津R****1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武宁公路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武宁公路新刘庄立交桥北半幅(7千米+900米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沿上述武宁公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津R****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二车受损,被害人张某某及其乘车人崔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某的另一乘车人孙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受伤,被害人孙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55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高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富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武清区**镇**村**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62页;

3.随卷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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