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6********,汉族,高职,餐饮服务人员,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地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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