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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0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6********,汉族,高职,餐饮服务人员,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4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4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6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0211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W****号小型轿车从西昌市****村方向往西昌市**镇方向行驶,19时许当车辆行驶至西昌市******组路段时,撞到行人宋某某,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20200211,刘某某到西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宋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地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2020622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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