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4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现住绵竹市**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X*****小型轿车经德茂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德茂路东北镇天齐村路段时,与车道内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王某甲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立即停车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处理工作,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4月23日,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次要责任。后刘某某对事故认定申请复核,2020年5月22日,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认定予以维持。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向被害人王某甲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尸表检验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清平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绵竹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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