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9********,高中文化,驾驶员,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苏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殁年52岁。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02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彭州市蔬香路由汉彭路方向往彭州市濛阳镇物流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彭州市蔬香路濛阳镇白土河村15 组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苏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苏某某受伤。苏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在医院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桑宗林
2020年5月15 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彭州市**镇**村**组**号;电话:158285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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