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6时许,刘某某驾驶蒙D****号小型轿车,沿赤凌一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3km+600m时,发生侧滑,与中间护栏发生碰撞并旋转,造成乘车人徐某某、齐某某被甩出车外,徐某某当场死亡。经喀喇沁旗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喀喇沁旗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景全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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