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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AP****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富裕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口路口处,与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55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在其摩托车乘坐的被害人谢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内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谢某某损伤程度暂定轻伤一级,伤后六个月复查。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由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现场报案后于2019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如达成和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涛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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