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福县**镇**村坊**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赣******重型货车在本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迎宾大道昌南大道口时,与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罗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死亡。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茜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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