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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3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84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号,住广元****有限公司宿舍(**水泥厂),务农,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侦查,2019年6月19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16时3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持D型驾照驾驶川******号正三轮摩托车搭乘刘某甲、张某某、欠某某、李某某等9人行驶至剑阁县**镇**村*组村道时,因制动及转向失灵,致使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驶出道路坠入右侧石崖下,致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欠某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剑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至一年,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豫川

(院印)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剑阁县**镇水泥厂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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