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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村**屯,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M****0号波罗牌小型轿车沿兰西县正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兰西县**楼前时,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翟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翟某甲死亡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

2.证人有翟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有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望不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永平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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