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40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五常市**镇**村,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A5****号小型轿车沿五常市嘉临公路由北向南行至767.66公里处时将前方同向右侧的被害人罗某某、胡某某撞倒,致使罗某某死亡、胡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头颈部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胡某某为轻微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胡某某无责任。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炎婷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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