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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0********,汉族,初中文化,上海**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乡**庄**村,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6月1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7时1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号为沪******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为沪*****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路最右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路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樊某甲(女,27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遇绿灯直行通过该路口,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被害人樊某甲及电动自行车遭重型半挂牵引车挤压,造成樊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4日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直接物损为人民币374元)。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樊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腹盆部、会阴部及右下肢多发损伤,继发感染及全身炎症反应,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当场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单位已支付被害人樊某甲的救治费用共计人民币166万元,结余的40余万元目前由被害人家属保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樊某乙的证言、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东院)出院记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死亡小结、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樊某甲的伤势及救治情况,其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腹盆部、会阴部及右下肢多发损伤,继发感染及全身炎症反应,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3.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页、车辆详细信息页、机动车保险单、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涉案车辆及驾驶员证照均合法有效的事实。

4.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证实排除被告人刘某某酒驾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遇绿灯右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造成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樊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事实。

6.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终止鉴定告知书,证实肇事车辆、被害人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证实因现有资料及鉴定条件欠缺,致使无法鉴定出双方车辆事故时的行驶速度,故终止该次鉴定。

7.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照片、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被害人樊某甲的电动自行车直接物损为人民币374元,肇事车辆无损坏的事实。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公交车行车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材料目录、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视听资料及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10.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医疗救治费用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单位已支付被害人樊某甲救治费用共计人民币166万元的事实。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110接处警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情况。

12.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菊

检察官助理:金莉娜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方式1583943****。

2.侦查卷宗二册、证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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