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2000********,汉族,高中文化,三明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9时3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三路“玛格丽塔”店取餐后前往翡翠城送餐,途经东新三路“手尚功夫”茶叶店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刮碰,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闽******号二轮摩托车损坏的后果。2019年9月30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30.3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志敏

检察官助理:王 辉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区**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