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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宿迁市宿某某**小区**栋**室(户籍地宿迁市宿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李财、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李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6时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宿迁市宿某某赣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因对路况疏于观察,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与沿宿迁市宿某某赣江路由南向北行驶李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李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李某甲经宿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7日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媛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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