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袁某某,男性,殁年51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上午,袁某某驾驶川M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剑南大道辅道由天府新区华阳往双流区黄龙溪镇方向行驶,9时54分许,在剑南大道辅道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南段辅道“龙王湖生态园”路口(永安镇凤凰村1组),遇前方同向左侧李某某驾驶川A4****号小型轿车开启右转向灯在机动车道内实施右转且减速、停驶时,袁某某采取措施不当摔倒(两车未发生接触),事故致川M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袁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袁某某因摔倒受伤躺在路口内,李某某下车查看袁某某伤势情况。9时5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与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不一致、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2500KG,实际载物59920KG,超载47420KG,超载379.36%)的川A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剑南大道辅道由天府新区华阳往双流区黄龙溪镇方向超速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南段辅道“龙王湖生态园”路口时, 川AA****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右驶出道路后向左侧翻,与此前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倒在道路上的被害人袁某某及其所驾川M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压砸,事故致川AA****号重型自卸货车、川M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袁某某经“120”医护人员确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川AA****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右前制动软管老化、开裂,不符合相关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51km/h-54km/h之间。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对方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勤
检察官助理:刘隆含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查材料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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