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8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乡**村**号,租住榆阳区**镇**界**附近。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因伤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陕K*****小型轿车沿榆林市榆阳区榆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9k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杨某某驾驶的陕K*****、陕K****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陕K*****小型轿车乘车人高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2019年4月15日经榆林市交警三大队队务会议研究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某无责任、冯某某无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经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76.36mg/100ml。
经陕西榆林榆瑞司法鉴定所鉴定:甲车陕K*****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约为65km/h-68km/h;甲车前部与乙车左后部接触碰撞;乙车陕K*****重型半挂车反光标识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肇事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镇**路**,联系电话:1372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情况说明1页、诊断证明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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