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5〕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市人,家住**市**乡**村**组**号,农民。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0日23时许,刘某某持“C1”汽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市**乡**村张某某家门前时,将同方向步行的张某某撞倒,致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兴平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宪章
费春进
2015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件一册、照片一册;
3、刘某某父电话:158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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