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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途径邵阳县**乡**村**路段时,因对道路观察不周碰撞被害人何某乙致其全身多处受伤。2019年2月13日06时许,何某乙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乙符合全身多发性严重创伤后发生迟发型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9年3月12日,被害人何某乙近亲属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不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邵阳县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领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何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倩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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