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7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闽******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16线光泽方向往邵武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16线413公里500米路段,碰撞停放在路右侧的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站在车尾的被害人龚某某,造成龚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龚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案,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的车辆的照片;
2.人员基本信息、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通行于道路,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遇险时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霞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住光泽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85090****。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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