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吉G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青年街央格尔广场东侧与步行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高某某受伤。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5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文书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经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追逃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楠楠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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