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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温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报废的宁AJ***3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温某甲、周某某沿岷洮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岷县西江镇浦洞村路段处时,车辆逆向并超速行驶撞向路边护栏,致刘某某、温某甲受伤,车辆受损。周某某从车中爬出后叫来附近群众,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和现场群众将被告人刘某某和温某甲送往岷县中医院救治,并在岷县中医院提取了刘某某的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2.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警处工作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温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逆向且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住岷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529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1页。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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