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乐陵市**镇**村。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J*****号、鲁N****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沿沧乐线由东向西行驶沧县**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甲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单、事件单、到案经过、协议书、诊断证明书、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5.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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