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沈阳**饰件有限公司保洁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乡**村**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A****9号小型轿车载乘金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细河北九街路口由西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骑行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从案发现场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情况表、电话查询记录、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