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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江西省瑞金市人,户籍所在地瑞金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大洲”无牌二轮电动车沿206国道由会昌县往瑞金市方向行驶。8时58分许,行驶至武阳镇凌田村路段时,遇被害人刘某某某从道路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会昌县往瑞金市方向),刘某某驾车碰撞刘某某某身体,造成刘某某受伤、刘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3日,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7月20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全身多发符合性损伤而死亡;刘某某驾驶的新大洲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某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刘某某某家属对刘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及属性鉴定意见书;证人钟金华、谢广东、谢翠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让他人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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