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道**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鲁*****挂号牌重型半挂车,沿省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线*****日照市岚山区**镇***庄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尚某某相撞,致尚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电话报案称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证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侯审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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