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群众,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24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新泰市岳家庄乡张家村路段,与对行的张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致张某某死亡。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现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等笔录;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晶晶
刘晓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