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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1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2时4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轻型货车,沿冠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与前方顺行李某驾驶的鲁******/鲁*****重型半挂牵引列车追尾相撞,致使坐在冀******轻型货车副驾驶位置的乘车人韩某某死亡。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宏鹏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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