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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住辽宁省喀左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喀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N****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场北门门前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邢某甲相撞,造成邢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邢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16日,经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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