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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9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23时15分许,饮酒后驾驶冀R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通快速路东行辅路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驶至华汇大厦北口处,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武某某(男,殁年50岁,河北省人)由后撞出,造成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7mg/100ml。

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8月5日自动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书证:第110105120200000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鉴中心BL20200229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9月17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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