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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211982******** ,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铁矿** 栋** 单元** 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广场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 年2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2日由信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23 日,刘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 8mg/100ml)后驾驶赣B*****两轮摩托车由信丰县小江镇往铁石口镇方向行驶,林某某驾驶赣B*****两轮摩托车在前同方向行驶,12 时15 分许,两车行驶至信丰县小江镇莲青村虎子山安安便利店门路段时,林某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朝安安便利店方向行驶,因刘某某驾驶车辆遇前车左转弯进超车,导致所驾驶车辆碰撞林某某驾驶的车辆,造成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某受伤及林某某(重伤二级)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9 年11月14 日,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送达回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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