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2********3514,汉族,**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2时许,在丰城市**线**镇**村路段,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E***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往**方向行驶时与行人舒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舒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在现场投案。经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舒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刘某某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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