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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2********,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12 月 1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蠡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补查后,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晚,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京N*****小型普通客车沿蠡县**路由东向西行至蠡县**村**加油站门前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使的朱某某驾驶冀F****轻型货车尾部相撞,致两车受损,朱某某受伤,刘某某受伤,京N****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苏某某受伤,赵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苏某某无责任,赵某某无责任。2019年12月17日刘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受损,朱某某受伤,刘某某受伤,乘车人苏某某受伤、赵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并且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振中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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