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村农民。2014年10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满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0年4月9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发生事故后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罚款三千元。2020年5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给被害人苟某某打电话找其出来唱歌并让曹某某接苟某某,曹某某到保定市满城区**镇**村苟某某的**纸厂,因苟某某不去,曹某某与苟某某发生口角,曹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称苟某某打他,后刘某某到该纸厂与苟某某发生打斗将苟某某嘴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苟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苟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刘某某赔偿苟某某住院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45000元,苟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情况说明、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曹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苟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及说明等。

二、2020年4月8日00时21分,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EV****(当时悬挂京QG****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满城区**街自南向北行驶至**小学南侧路段时,与自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于某某死亡。发生事故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与于某某近亲属一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主要内容为刘某某赔偿于某某近亲属一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费、生活费等,除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刘某某再赔偿于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于某某近亲属对刘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二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此事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春

张园园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