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78********,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村**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村**组。2019年8月10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9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办证广告与制作假证人员联系,欲办理一本A型机动车驾驶证,双方约定办证款人民币400.00元,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制作假证人员转账人民币400.00元并提供本人身份照片,约一周后,刘某某收到一张印有其照片和刘某某个人信息的伪造A2型机动车驾驶证及身份证。2019年8月10日2时30分许,刘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辽P*****)牵引金优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203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科左后旗查日苏镇交警中队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驾驶证及身份证各一本;

2.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接处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3.指认笔录;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方式购买伪造驾驶证及身份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耀诚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