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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村**街**排**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街**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了石家庄**贸易中心、武汉**贸易中心、武汉梦**贸易中心、武汉桦**贸易中心、武汉菲**贸易中心、武汉迪**贸易中心、石家庄**商贸中心、石家庄**文化传媒中心、石家庄龙**文化传媒中心等九个个人独资企业,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开设对公帐户等手续,以上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办公场所,也未实际经营。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九个公司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印章、财务印章、法人印章、手机卡、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全部出售给了贾某某(另案处理),共非法获利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贾某某证言,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预留印鉴卡,微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鹏

检察官助理:孙玮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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