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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现住武清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为符合购房政策能够低首付购房等,通过微信联系昵称为“蜗”的葛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让葛某某、唐某某为自己伪造了更改婚姻状况的居民户口簿1册、离婚证1本和离婚协议等,并支付了一定费用。葛某某、唐某某等人将伪造的证件等通过邮寄方式交付被告人刘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伪造的证件等用于购买天津市武清区泰和府的房屋,并办理了购房合同及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被告人刘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本、离婚证等物证;

2.​ 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 张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4. 电子数据光盘;

5.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私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颖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武清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补充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户口簿1个、离婚证1个、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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