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3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在逃)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以给1500元钱的好处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工商所办理了名为**餐饮店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了**餐饮店的对公银行账户,后将**餐饮店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资料全部交给了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给了被告人刘某某1500元。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又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工商所办理了**快餐服务店和**蔬菜水果店两个营业执照,并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了两个店的对公银行账户,后将两个店铺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资料全部交给了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给了被告人刘某某2500元。大约一个月后,因**餐饮店的对公账户不能正常取款,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让被告人刘某某重新补办银行的U盾,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后,又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补办了U盾,并将补办的U盾交给了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上家、犯罪嫌疑人“南南”(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犯罪嫌疑人“南南”给了被告人刘某某30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7000元非法所得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书证;
3、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转账记录;
4、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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