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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因涉嫌诈骗,2020年10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0日起,被告人刘某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分三次共计向栾某某借款人民币73万元,借款前,被告人刘某某在双城区一街道的厕所内找到办假证的电话,用每张假证15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假的机动车合格证书和一张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并用这两本假证件用来抵押给了栾某某。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技术大队进行文件检验鉴定,两本证件均系伪造。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借条、房屋所有权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彩静

202117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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