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1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虎丘区**公寓**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3月,作为第三方金融公司从业人员,为帮客户办理贷款或为其本人贷款需要,陆续向贺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了大量伪造的离婚证、房产证、公司印章等假证、假章;其中,包括伪造经营者为其本人的吴某某城区**茶叶商行营业执照1本、食品流通许可证1本、经营人为顾某某的苏州市吴某某**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1本、法定代表人为秦某某的苏州市吴某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营业执照1本、所有权人为江某某、吴某某的房产证1本、法定代表人为卢某某的苏州**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本,合计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6本;以及伪造的苏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印章1个、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印章1个、**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印章1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个,合计伪造公司、企业印章4个。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江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微信账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购买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琪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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