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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年**月**日生,女,居民身份证:43030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街道**楼**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2019年12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为了非法牟利,以2元每枚的价格从私刻公章人(在逃)处购得伪造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印章共130枚,并为卖出印章,通过发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

2019年12月6日,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当场扣押其藏匿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37枚、事业单位印章36枚、公司、企业印章57枚。

2019年7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应客户要求找人制作了伪造的“**总部经济服务中心”的印章卖给客户;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应客户要求找人制作了伪造的“岳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卖给客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物证提取等笔录及印章拓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有关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印章37枚、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2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37862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文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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