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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无业,住深圳市龙华区**道**村**栋**房。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嫌疑,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按照“大哥”(真实身份信息不详)的安排,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共6家公司,并同步开通了上述公司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将以上6个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卡、优盾卖给中介,获利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局档案查询清单及涉案公司的登记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某与其上家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堃

检察官助理:陈映娜

  2020年911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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