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71********,壮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从江县城**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镇**路**号**号,现住从江县**镇**商住楼**单元**室。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上诉,目前案件在二审阶段)。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从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9日将案件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及多起民事纠纷案件,其在从江县城**小的工资发放账户被从江县人民法院冻结。2018年9月,刘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伪造公文、印章的人,购买了一份从江县人民法院公文(函),后以从江县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函给从江县城**小负责发放工资的老师(兼财务人员),要求将2018年9月工资发放到刘某某提供的新账户内。2019年1月,刘某某再次联系伪造公文、印章的人,购买了一份从江县人民法院公文(函),落款处印章为“从江县人民政府”,后通过微信发函给从江县城**小负责发放工资的老师,要求将2018年绩效工资发放到刘某某提供的新账户内。刘某某先后领取的2018年9月工资和2018年绩效工资共计15172.83元。
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购买的《贵州省从江县法院函》所盖章“从江县人民法院”印文,与从从江县法院提取的“从江县人民法院”印文不是同一枚印模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遗漏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乐成
检察官助理 蒋天桅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榕江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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