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1841990********,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市街**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2020年11月1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李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由刘某某作为法人代表注册一家公司并开立对公账户交由李某某使用,李某某在免除被告人刘某某5000元债务之外,每月再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5000元报酬。2020年3月21日,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14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注册公司的费用。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注册了佛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于同年4月15日在招商银行佛山**公司的对公账户7579048********。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章、财务章、法人章、电话号码卡、对公账户U盾等资料全部交给李某某。该对公账户自2020年4月16日起频繁发生大量私对公转账交易,同年4月23日该账户被银行标记止付,4月30日账户被冻结,被冻结时账户余额4646967元。
2020年4月22日、23日,李某某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28400元,并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拿给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刘某某办理账户解冻,并再注册一间新公司。2020年5月12日,李某某要求被告人刘某某一起逃跑,刘某某未答应。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将**公司的所有资料交给其父亲刘杰华保管。2020年5月26日,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路**巷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同年7月10日15时,刘杰华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刘某某个人私章等物品交给公安机关。
经查,**公司的对公账户7579048********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的赃款,目前已有李某某、杨某某等11名被害人报案,涉案金额合计1801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