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0********,汉族,初中,原系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黄梅镇**村**组**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6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在黄某某**家园保障性住房(二期)1#-5#楼项目工程中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20日,黄某某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黄某某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黄某某**家园保障性住房(二期)1#-5#,14#-19#楼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家园二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武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二家公司参与了**家园二期项目的投标和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为保证**公司顺利中标,**公司经理刘某某在蔡某某的授意下通过蒋某某、李某某借到了**公司和**公司的资质,刘某某自己借到了重庆**公司、**公司、武汉**公司、**公司的资质,刘某某要求上述借到资质的公司按照**公司统一的商务标报价制作标书进行投标。2014年1月9日,**公司以6711.627837万元中标并承建该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黄某某**家园保障性住房(二期)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公告、招投标资料,湖北**建设公司票据复印件、**公司转**家园保障房二期项目工程保证金的凭证;2.证人赵某某、吴某某、洪某某等14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刘某某在黄某某**中学宿舍楼项目中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黄某某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黄某某电视台和黄某某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黄某某**中学宿舍楼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招标人为黄某某**中学、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公告发布后,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家公司参与了**中学学生宿舍项目的投标和缴纳了投标保证金。2015年10月期间,**公司经理刘某某找到**公司总经理程某某、**公司总经理桂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帅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宛某某,刘某某要求上述参与黄某某**中学学生宿舍楼项目投标中帮助**公司进行围标,并按照**公司统一的商务标报价制作标书进行投标,其中刘某某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
2015年11月4日,在黄某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15年11月4日完成评标工作,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公司、第二名为**公司,第三名为**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均是帮助**公司围标并按照**公司制定报价进行投标,**公司以405.863217万元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014年11月**公司内部工资单明细,**公司的投标资料截图,**建筑、**建筑转**中学宿舍楼项目保证金的电子回单,**中学学生宿舍楼项目的招标公告及招投标资料,湖北黄某某人民法院(2019)鄂1127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2.证人程某某、桂某某等7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中标目的,串通投标报价,严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记先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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